提交了仲裁申请一定会受理吗
提交了仲裁申请,一定会受理吗,提起仲裁,大家应该都会有所了解,仲裁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所以大家在遇到纠纷的时候一般都会提起仲裁,但是提交了仲裁申请,一定会受理吗?
不一定,要看是否有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等等。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仲裁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受理:
(一)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申请劳动仲裁后一般多久可以受理?
从一方申请劳动仲裁开始上交仲裁申请书,然后仲裁委一个星期的审核受理,然后一个星期通知对方领取仲裁资料,并通知对方开庭时间(一般为接受受理一个月到一个半月左右),对方在开庭前一个星期提交答辩书,开庭后法官会在当场或几日内进行调解,调解不了的,就只能等仲裁结果,也在半个月到一个半月左右。从申请仲裁到仲裁结果出来,一般都要两个月到三个月左右。
如果有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去法院上诉,一审,甚至二审,一年时间都不一定有结果,我就遇到这样一个变态的公司。一定要有心里准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申请材料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注:仲裁请求涉及加班工资、工伤待遇的,请填写相应的附件:加班工资请求计算明细表、工伤待遇相关情况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被申请人注册登记资料(打印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应保证送达地址的准确有效)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聘用)合同、入职登记表、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押金收据、处罚凭证、社保单、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等)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推举3至5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
1、员工推举代表书(需员工本人签名推举代表)
2、申请人仲裁请求明细表(仲裁庭、被申请人各1份,需全部员工代表签名确认)
委托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
1、授权委托书根据不同的授权委托情况提交;授权委托书需明确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2、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关系证明
4、委托代理不收费协议
5、律所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
6、被申请人注册登记资料
注:因工死亡和非因工死亡案件,还需提交申请人与死亡员工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供养直系亲属证明复印件、工伤认定书或死亡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
注意事项
1、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仲裁工作人员应查验律师执业证书。
2、当事人委托近亲属为代理人的,应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书。
3、当事人委托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人为代理人的,应提供社会团体或单位开具的证明。
4、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责任或法定代理人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5、劳动者死亡由其继承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当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仲裁委员会许可。
劳动者在仲裁活动过程中死亡的,其死亡前依法取得代理权限的代理人所作的仲裁行为有效,但代理权限自劳动者死亡时起终止。劳动者的继承人明确表示继续参加仲裁活动、并仍然委托该代理人的,应当重新办理有关授权委托手续。
6、除律师以外的其他公民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报酬。公民代理人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不收费的协议书,并提交给仲裁委员会。不提交不收费协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不予许可该公民代理人从事仲裁代理活动。
7、委托代理人提供虚假证明、证件,仲裁委员会应当取消其代理资格。
一、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依据有哪些
1、有仲裁协议。
2、仲裁事项属于受诉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具体的仲裁请求是指仲裁申请人想通过仲裁解决什么问题,保护自己的什么财产权益。事实是指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的经过。申请人如有证明事实的.证据,还应提供有关的证据。仲裁的理由是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仲裁请求。它是申请人主观的认识,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并不强调申请人必须提供客观存在的确凿无疑的事实根据才予受理。
二、仲裁委员会管辖依据
我国《仲裁法》第四条及第六条分别对此规定如下: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能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也对仲裁管辖权问题有明确规定,该规则第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
由此可见,纠纷是否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以及谁享有仲裁管辖权取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
为证明当事人之间曾就仲裁作出约定,各仲裁机构一般都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提交书面仲裁协议,其形式可以是合同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单独的仲裁协议。
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3)回避原则;
(4)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仲裁的原则;
(5)先行调解的原则;
(6)—次裁决原则;
(7)仲裁机关依法仲栽,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干涉的原则;
(8)当事人对争议问题有权进行辩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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