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没还完离婚最佳方案
房贷没还完离婚最佳方案,现实生活中,由于房屋的价值较高,很多都会选择按揭买房的方式。房贷偿还期限都是比较长的,这个期间出现夫妻闹离婚的情况不少。以下房贷没还完离婚最佳方案。
1、像这种情况,一般情况下会向法院去申请,这个房子到底由谁使用,一般是由使用的人继续还房贷,那么使用人还要给另外一方付费用,这个费用是指夫妻双方存续期间对方还的房贷或者交的首付款。在把这些费用结清之后,这个房子就是属于个人的,由个人去承担房贷。
2、第二种方法就是夫妻两个人在把这套房子给卖出去,用麦得的钱款,然后去把自己所有的房贷结清,剩余的费用由两个人进行平摊,不过也是有一定困难的,
因为你要想把房子卖出去的房子,如果价值比较大,可能需要对方全款进行购买,因为目前这套房子上面是有贷,不行,不能再进行第二次贷款,可能就需要购买方需要全款去支付这笔房费,然后你们再拿着全款去把这个房子的贷款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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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贷的夫妻离婚程序有哪些
1、第一个就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可以在离婚协议当中注明,房子由你们夫妻双方哪一方所得,所得的那一方需要给另一方进行经济补贴,也就是说如果房子的首付款或者在婚内生活当中共同支付的防弹需要还给对方,如果对方不需要的话也可以,具体的就是以你们双方协议为准。
2、如果是诉讼离婚的话,一般就有法院进行处理,法院会按照你们双方的经济情况进行合理的分配,包括房子是你们双方获得还是你们卖掉之后再拿着费用去还房贷,这个都是可以协商的,可以根据你们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就算没有还房贷也是可以离婚的。
一、离婚时怎么分割婚后按揭房
离婚时,对于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的归属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处理。主要原因在于判决变更产权人,即意味着变更还贷人,如果银行不予办理转按揭手续,则判决得不到执行。
若将房屋判决给非产权登记名义方,实质上等于变更债务人,应征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若银行不同意,则无法判决。
通常情况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然产权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揭的房屋也不例外。如无证据证明该房屋是以个人财产办理的按揭手续,在离婚时也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通常意义下的房屋并无区别。银行拒绝办理转按揭的手续是没有理论依据的。
一方面,不能以未经债权人(银行)同意而变更债务人(名义还款人)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按照上述的分析,这类案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还贷人是夫妻双方,并不是产权证上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
另一方面,房屋产权在离婚时判决给任何一方都不影响银行的信贷利益,任何人作为还款名义人都不影响房屋作为抵押财产对债务进行担保。法院在判决时也不能仅仅以银行的信贷利益作为考虑的标准,将房屋判决给偿贷能力较强的一方。
应该考虑对房屋的需要程度,依然坚持保护妇女利益或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第三,根据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银行可以向离婚当事人任何一方追究责任。而根据规定,即使法院在离婚判决中或者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之间债权债务的分配,也只在离婚当事人之间产生内部效力。
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由哪一方承担剩余债务中的具体的比例,不能对抗债权人(银行)。而离婚当事人一方因为连带责任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比例承担债务的,可以向对方追偿。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夫妻离婚房贷没有还完怎么办
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应当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直接进行分割处理,而对所欠银行的贷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进行处理。
这种情况有两种处理办法:
1、提前清偿所欠银行的贷款,涂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他项权登记,这样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问题的同时一并处理房屋的归属问题;
2、在双方离婚后,由双方或一方继续偿还贷款,待贷款还清并涂销抵押登记后,双方通过协商或诉至人民法院处理。
按揭房不同于一般的房屋,夫妻在离婚时对于按揭房的分割程序也是比较复杂的`,且很容易引发纠纷。如果您在与配偶离婚时就按揭房的分割问题产生了争执,不妨咨询一下婚姻家庭方面的专家律师的意见,就按揭房的归属以及房贷问题寻求一个完美的解决方案。
房贷还没还清,万一离婚该怎么分割?
有网友问,朋友和老公双方的共有房产有抵押贷款,而且还没有还清,现在想起诉离婚,但双方都没有足够的钱补偿另一方,那么房产怎么分?会被法院拍卖吗?不想拍卖怎样尽可能分到更多钱?
在离婚纠纷中,分割房产的处置方式一般有三种:
1、归边处理。即房子归一方,由获得房子一方补偿另一方。
2、如果双方都要房子,可以采用竞价方式,价高者得。
3、如果双方都不要房子,可以通过法院拍卖房屋后分割房款。
【基本案情】
张某和高某结婚后不久凑了首付,购买新房一套,并以张某名义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婚后由于感情不和,双方于2015年协议离婚,约定房子归高某所有,房屋贷款由高某偿还。
后双方各自找到所爱并组建各自新的家庭,但是高某从2016年5月开始没有按时向银行归还贷款,因为当初是以张某名义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多次找张某催要,迫于无奈张某向银行偿还了2个月贷款合计6100元。
张某气不过找到高某套个讨个说法,质问为何没有及时偿还贷款,高某置之不理并暗自欣喜。张某认为双方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高某应依照协议履行,认为高某违反《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高某返还自己垫付银行贷款6100余元并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1、既然《离婚协议书》约定高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且由高某偿还银行贷款。张某为何还需偿还贷款?
2、离婚协议能对抗第三人吗?
【案例分析】
张某与高某的贷款是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需要,向银行贷款买房形成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银行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共同偿还,
虽然两人在《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债务承担但是不能对抗作为债权人的银行,银行有权要求张某或者高某或者共同偿还银行贷款。但是在本案中张某在偿还银行到期贷款后有权向高某追偿,即行使内部追索权。
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可对债权与债务作出约定或者进行财产分割、处分,这种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需要遵守。但夫妻之间的债务承担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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