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主妇离婚补偿

时间:2024-06-13 13:08:25
家庭主妇离婚补偿

家庭主妇离婚补偿

家庭主妇离婚补偿,现在社会上的离婚率是很高的,有很多男的在结婚以后就在外面赚钱,而女人就在家做家庭主妇,在离婚的时候根据男女平等的原则上进行分割,下面一起来看看家庭主妇离婚补偿。

  家庭主妇离婚补偿1

家庭主妇离婚有什么补偿

家庭主妇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家庭主妇全职照顾家庭、不外出工作,对于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为了保证妇女的权益,法律规定,在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家庭主妇在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根据我国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没有约定财产所有制的情形下,离婚时,家庭主妇本身就可以得到一半的财产,其对家庭的付出已经得到了相应的对价。因此,法律没有规定在没有约定财产所有制情形下的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对方在婚姻中有过错

对方在婚姻中有过错的,还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有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只要具备这些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离婚时受害方就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家务劳动补偿权仅仅是在离婚时行使。补偿的来源是另一方所拥有的财产。至于补偿数额,应考虑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所尽义务的状况、时间长短、另一方受益情况和目前经济情况等因素确定。

  家庭主妇离婚补偿2

家庭主妇在离婚的时候,其实是可以要求另外一方给予赔偿的,因为家庭主妇在婚姻持续的这段时间里,其实就是付出的一方,因为家庭主妇没有办法出去工作,所以家庭主妇本身再婚夫妻关系里是弱势的一方,在离婚的时候家庭主妇可以要求法院给予赔偿。

家庭主妇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赔偿

现在离婚的情况非常复杂,但是很多人对于离婚的相关问题的概念可能并不是特别的清楚。其实家庭主妇在离婚的时候是可以要求进行补偿的,因为家庭主妇在夫妻关系存续的这段时间里是全职照顾家庭的

而且她们从来都没有外出工作,对于抚养子女和照顾老人进行了付出。为了保证妇女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在约定财产各自归属的情况之下,家庭主妇在离婚的时候可以向另外一方请求补偿。

具体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因为抚养子女或者是照料老年人以及协助另外一方工作的人承担了比较多负担的,在离婚的时候是有权向另外一方请求补偿的,并且另外一方应当给予恰当的补偿,具体的补偿应该由夫妻双方进行共同协商,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不成,那么就应该让人民法院来进行判决。

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在离婚的时候家庭主妇可以得到一半的财产,如果对家庭的付出已经得到了相应的价值,那么法院是不做处理的。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离婚的时候也是可以进行平等分割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对方在婚姻中有过错,还可以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家庭主妇在离婚的时候有权利要求对方进行补偿。

  家庭主妇离婚补偿3

一、家庭主妇离婚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一)离婚时财产分割原则

1、离婚后根据男女平等的原则上进行分割,并且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2、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就是指在一方存在过错的时候,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及对无过错方对分财产。此项原则根据地区的实际操作不同,没有明确的定论。主要还是看法官是否认可此项分割标准。

二、判定离婚的标准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在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还要注意就是要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如果其中一方有过错那么在财产分割的时候要照顾 另一方,也就是将财产多分给无过错的一方。判定离婚的时候如果一方有家庭暴力或者是夫妻关系已经破裂的这个时候法院也会判定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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